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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全国试行: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
发布人:管理员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/12/18           返 回

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全国试行:环境有价 损害担 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、责任主体、索赔主体、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,近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》。   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,早在2015年,官方就曾印发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》,此次新《方案》的发布和过去试点有何不同?又有哪些内容的补充?   《方案》明确制度完善时间表   ——明年起全国试行,2020年初步构建   据介绍,该《方案》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、责任主体、索赔主体、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,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、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,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,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。   《方案》明确,自2018年1月1日起,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。到2020年,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、途径畅通、技术规范、保障有力、赔偿到位、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。   为何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?   ——破解“企业污染、群众受害、政府买单”困局   长期以来,在环保领域,“企业污染、群众受害、政府买单”的困局一直存在。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,这无疑是此次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。   根据这份《方案》规定的原则,其中之一就是“环境有价,损害担责”。   《方案》称,这是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,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。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,实施货币赔偿,用于替代修复。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,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。   此外,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,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、鉴定评估、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,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。磋商未达成一致,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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